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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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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辑:蒲公英-绿茶

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年4月22日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本指导意见主要对中药领域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审查基准予以进一步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年4月22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1.电子邮件:zhinan

cnipa.gov.cn

2.传真:-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指南处邮编(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中药指导意见”)

附件:《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1.1涉及稀有中药材的发明

1.1.1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1.1.2未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1.2涉及*性中药材的发明

1.2.1被禁止入药的*性中药材

1.2.2未被禁止入药的*性中药材

1.3涉及中药配伍禁忌的发明

2.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

2.1中药材名称的充分公开

2.2技术效果的充分公开

2.2.1根据现有技术能够预测中药产品的医药用途

2.2.2根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测中药产品的医药用途

3.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3.1一般性原则

3.1.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1.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1.3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3.2常见类型

3.2.1加减方发明

3.2.2自组方发明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其传承创新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把握中医药发明创新的特点和方向,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临床价值为导向,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中医药产业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切实把中医药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主要对中药领域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审查基准予以进一步规范。

1.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后,对于专利权的实施,若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

在中药领域中,如果发明创造涉及使用稀有中药材、*性中药材、中药配伍禁忌等情形,需要考虑该发明是否会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共健康等,从而妨害公共利益。

1.1涉及稀有中药材的发明

稀有中药材主要包括来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药材,来源于稀有矿产的药材,以及来源于古生物化石的药材。

1.1.1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

此类稀有中药材的使用会加剧野生或天然资源的枯竭,破坏生态平衡,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国家已取消了相关药用标准、禁止入药。因此,涉及利用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完成的发明因妨害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这些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名录的规定是动态调整的,审查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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